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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中国的法律团队又赢得了一场胜利,这家电动汽车制造商最近赢得了针对一名 Model X 车主的诽谤案,该车主此前在向媒体发表的声明中将他的车辆描述为“杀人”或“自杀玩具”。 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为其行为支付 10,000 元人民币(1,412 美元)的罚款。

据报道,Model X 车主温先生驾驶他的 Model X 从富阳开往郑州,车速突然从 100 公里/小时降至 60 公里/小时。 随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温先生表示,Model X的刹车失灵,让这款纯电动车变成了“自杀玩具”。

除此之外,Model X车主称,尽管发生了故障,但特斯拉中国没有人就此事联系他。 经法院判决,该说法不实,有证据显示,事发当天,特斯拉中国区工作人员曾联系温先生了解具体情况。

据报道,特斯拉中国工作人员试图对车辆进行检查,但根据法院命令,尽管电动汽车制造商多次尝试,但据报道,Model X 车主拒绝了。 正如判决书中所指出的,温先生后来在采访中发表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 这些言论最终对特斯拉在中国的商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以下是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截图。

以下是文本的粗略翻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04民初8276号

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潮州市

杨区建国路77号8楼801室01室

合法代表: [redacted]

代理诉讼: [redacted]

被告人:文

法院判决:

一、确定温老师言论构成侵权

2.温先生向特斯拉道歉

3、温先生赔偿特斯拉损失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因其一切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原告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产品的声誉和对外形象。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涉案车辆抛锚后无人联系,并称原告公司“死猪不怕开水烫”,与事实不符。 .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车辆发生故障当日,工作人员联系被告了解情况,并提出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的要求。 他还多次与被告人沟通维修事宜,均被被告人拒绝。 但在采访中,被告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告诉原告消费者应及时将车辆送检维修,依法维护车辆问题维权。

但被告拒绝对其进行检修,并在认为车辆没有大问题的情况下发表声明称,“我花了150万买了一辆特斯拉,买的是杀人玩具或自杀玩具。” 值得”、“我买的不是电子炸弹,我买的是安全,我要的是安全等带有贬义的言论。 被告上述言论已被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引发公众对原告的批评,对“特斯拉”品牌的负面评价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名誉受到侵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经法院审查认可。 后刊登于《河南法制报》; 被告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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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中国车主将 Model X 描述为“自杀玩具” 被责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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